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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侥幸虚假陈述 被处罚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24-03-14 10:3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

新都法院就黄某某虚假陈述案件事实、

故意隐瞒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开出司惩决定书,

对其处罚款2000元。

黄某某对此后悔不已,积极认错,

并于当日交纳罚款,

表示今后一定严守诚信。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某某起诉王某偿还借款本息126500元,并称王某借款后仅支付过3500元利息。

王某辩称,其系通过案外人向黄某某借款,并由案外人代为连续支付了24期利息,其本人也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7期利息,案涉利息标准经黄某某同意后进行了两次调减,截至开庭前一个月的利息已全部付清。

法庭调查发现,黄某某对借款交付方式、利息支付情况及双方对利息是否进行调减等问题均作出了不实陈述,直至本院当庭向案外人电话核实案涉借款情况,并调查黄某某手机中与案外人的转款记录后,黄某某才承认其所述并不属实。


法官释法

诚信诉讼,是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要求。黄某某作为案件原告,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其更应自觉履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提交完整证据材料的诉讼义务。然而,其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及重要证据,并在法庭调查时就案件基础事实多次作虚假陈述,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否定性评价,并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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