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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拒不履行“行为”也可能面临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58:13 打印 字号: |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期交房后,房屋存在瑕疵,未达到合同载明的交付标准。买受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开发公司在期限内对房屋问题进行整改。因该公司未整改,买受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开发公司承诺会完成整改。承诺整改期到后,办案人员组织质量鉴定公司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房屋仍然存在空鼓严重、渗水、散水等问题。

办案人员约谈该开发公司负责人,严肃告知“整改行为属于执行内容,若未完成,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并再次限期整改。第二次鉴定验收时房屋仍存在上述问题,未达到交付房屋标准。

鉴于该开发公司屡次未按要求履行整改义务,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要求其继续对房屋问题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法官说法:说起执行内容,大家一般想到的是被执行人应该支付多少钱,即通俗意义上的“还钱”。实际执行案件中,也常常涉及到“行为执行”,即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房屋、腾退房屋、停止侵害、限期整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因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也将认定为“拒不履行”并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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