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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驾驶“挖挖机”闯红灯致人损害 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9-19 09:29: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夏某购买了一台轮式挖掘机,雇佣何某驾驶从事工地作业。某天,夏某要求何某驾驶挖掘机前往某工地作业,何某驾驶挖掘机驶入公共道路,行至一路口时闯红灯撞上沿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行人庄某,导致庄某(83岁)受伤。交警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庄某无责任。

庄某遂以何某、夏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夏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何某:“事故发生时我正执行夏某安排的工作任务,应由夏某承担赔偿责任”。

夏某:“何某驾驶挖掘机闯红灯不是我指示的,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我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夏某向庄某支付各项损失赔偿合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在外部关系中,对受害人而言,侵权责任主体是接受劳务一方,此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故而判决夏某向庄某承担给付赔偿款的责任。

但法律同时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夏某承担责任后享有对何某进行追偿的权利。

 

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扩张,雇主享有了雇员劳务行为的利益,也应当承担其中的风险和引发的责任。个人在接受劳务时,特别是安排提供劳务者从事操作大型器械、驾驶车辆、高空作业等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工作时,应当充分提示注意事项,督导安全文明作业,切莫为了一时的“效率”忽视安全风险。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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