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8.15”全国首个生态日的到来,8月14日,新都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廖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实施后,新都区首个在禁捕流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
案件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导致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受损,甚至可能会改变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影响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新都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精准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当庭宣判并在庭后进行法庭教育,发布生态修复令、签署生态修复保证书,让犯罪分子通过自身实际行动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广大群众要以案为戒,共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