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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逃债,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23-07-21 10:09: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销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名下唯一房产抵押给亲兄弟的行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保护。

【案情回顾】

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刘某处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还款期到后,刘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发现陈某与其配偶将名下共同共有的唯一房产抵押给亲兄弟以逃避还款债务,遂另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新都法院认为陈某在明知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后,仍将唯一房产恶意抵押,且未就大额抵押做出合理解释,导致刘某债权悬空,判决撤销债务人陈某的恶意抵押行为,并限期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案中,债务人涉诉过程中将唯一房产抵押给亲兄弟逃避债务,债权人知道后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权益。经法院裁判,债务人不仅要撤销恶意抵押行为,限期注销抵押登记,还必须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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