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21年1月,闫某某因感情纠葛,在意图强行将黄某带离四川强迫与其共同生活过程中,故意伤害致黄某轻伤。经我院判决,闫某某应赔偿黄某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
判决书生效后,闫某某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陷入“执行不能”僵局。
新都法院考虑到黄某家庭收入微薄,伤情严重尚需后续治疗,儿子还在上小学,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积极引导黄某申请司法救助。2023年2月1日,本院依法给予救助申请人黄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余元,帮助解决黄某的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该案系“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司法救助实质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让当事人切实感受执行温度与司法温暖。
新都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2023年1月到3月共救助10名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64万余元,以司法救助纾民困、暖民心,着力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