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韩某某驾驶电动车与孙某某驾驶自行车相撞,造成孙某某一级伤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新都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某赔偿孙某某521266.19元。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依法履行,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新都法院多方查找韩某某财产未果,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须长期服药和人员陪护,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新都法院积极引导孙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考虑到孙某某的实际情况,新都法院开启绿色通道,于孙某某提出申请的当日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并立即派员到孙某某原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及现生活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通过询问社区工作人员及邻里,确定孙某某家庭困难程度。12月3日,综合审查孙某某提交的材料,新都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孙某某司法救助金168404.5元。司法救助决定书作出后,新都法院通过财务优先审批,于2022年12月5日将救助金拨付至孙某某账户。
新都法院通过快速立案、及时审查、优先拨付实现司法救助案件的快立快审、救助款项快批快发,第一时间保障困难当事人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