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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法院公开审理区内第一起职务犯罪洗钱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2-12-02 16:13:16 打印 字号: | |

2022118日,新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洗钱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21月至案发,被告人为协助他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赃款,通过虚设债权债务的方式意图将赃款转换为“合法”财物。2022522日,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洗钱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虚设债权债务的方式,协助他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法庭遂当庭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法官提示】

 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司法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还切断腐败犯罪所得财物的转移渠道,对贪腐分子形成强有力震慑!

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是公职人员,明确意识到他人不可能有与其职业和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大额现金,在他人要求其以“还钱”为由向其转账时,更是已明知他人交给他的现金是违法违纪所得,但被告人因朋友关系抹不开面子,而屡次帮助他人实施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最终触犯了刑法,导致被判处刑罚。行差踏错,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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