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案件是指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不能”的直观感受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如果遇到了“执行不能”案件,又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怎么办?司法救助了解一下。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辅助性救助措施。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司法救助:
案例1:王某、罗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件
案情简介:王某之父、罗某某之子王某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罗某某、王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6)川0114刑初61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欧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王某经济损失共计588843元......”。因欧某某未履行义务,王某、罗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川0114执479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欧某某银行存款2087.43元后,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另查明,罗某某为低保人员,每月有低保补贴230元,在家务农,无其他收入;王某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王某、罗某某除受偿执行款外,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过救济,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王某、罗某某在(2016)川0114刑初615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除了依法受偿扣划欧某某银行存款2087.43元外,尚余的赔偿款536755.57元均未得到实际履行,也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过救济,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罗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81468.57元。
案例2:张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件
案情简介: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2021年4月,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古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作出(2021)川0114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1207450.33元......”。因刘某未履行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另查明,张某因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现瘫痪无收入,其母亲唐某某为农民因在家照顾张某,无收入;其父亲张某某为农民,在家附近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其弟张某某为无收入学生。张某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过救济,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张某在(2021)川0114民初4065号一案中未得到赔偿,也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过救济,家庭实际4人共同生活,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张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并完全依赖护理,后续需要的康复和护理费用巨大,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应当予以救助,根据《成都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确定救助金额,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张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53186元。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像上述案例中王某、罗某某、张某这类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交通事故类案件较多,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虽然判决书确定了判决金额,但被告(人)往往无力全额支付赔偿费用,导致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无法获得应有赔偿。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履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这样一来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且加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压力、心理创伤。本院充分考虑申请救助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帮助申请救助人缓解生活困难,传递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