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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2-09-21 10:18: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发案较多且涉及范围广泛,严重扰乱经济运行秩序、损害公众合法权利,极大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重要指示新都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及上级法院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犯罪高发势头,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都法院制作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旨在通过对我院2020年1月-2022年7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充分发挥裁判行为指引作用,总结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践经验,更加深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升人民群众防诈反诈意识和能力,维护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秩序。现将白皮书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工作概况

(一)基本情况

1.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看,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1件78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整体呈增加趋势

2.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看,2020年至2022年7月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涉案金1374万余元,已追缴到案金额102万余元追赃挽损比例相对较低

 

3.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处刑罚看,2020年至2022年7月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1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

 

4.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数量看,2020年至2022年7月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5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件,信用卡诈骗罪1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数量大幅增加,罪名较为集中。2021年区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6件,较2020年同比增长约7倍。涉及罪名集中在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是内部分工明确,团伙作案趋势明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犯罪团伙呈现出精细化分工、协作式运行等有组织犯罪特征。有的负责网络运营保障,有的负责发展潜在被害对象,有的负责编造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转款。

三是作案手段隐蔽,诈骗类型繁复多样。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已从传统的电话、短信发展到利用伪基站、虚拟网站、短视频直播等手段,诈骗方式花样繁多、更新迅速,包含“网络直播诈骗”“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婚恋交友诈骗”等多种类型。

四是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比例极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涉众特征,受害人数众多且分布地区广,涉案金额通常较大,涉案赃款在转移过程中产生庞大交易信息,为查明犯罪资金流向及追回赃款带来很大困难,追赃挽损工作面临较大阻碍。

    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做法

(一)部门协作常态化,凝聚打击新效能

(二)纵深打击系统化拓展治新格局

(三)退赃退赔机制化,探索代偿新规则

(四)财产核调规范化打造追赃新思路

(五)反诈宣传源头化提升治理新成效

、典型案例

(一)曹某等人网络直播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以来,“四川流年似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主管秦某,组建以曹某为主播、袁某为组长、赵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为组员的直播小组,邀请相关人员对小组成员进行话术训练后以曹某的名义在多种聊天软件中加男性为好友,并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要求对方在“斗鼠短视频”APP平台刷礼物,通过“斗鼠短视频”APP向“四川流年似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结算获利。2020年6月15日至7月案发,被害人杨某某被骗后多次曹某的“斗鼠短视频”账号刷礼物,前后共计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袁某、秦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袁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典型意义: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网络直播打赏盛行。行为人往往伪装成为妙龄少女博得网友(一般为男性)好感,通过与被害人私聊以谈恋爱的名义交往,要求被害人向直播平台充值或者进行直播打赏,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随着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一些女性主播甚至由男性充当,通过人像虚拟以及改变声音等方式伪装成为女性与被害人进行交往。该案警示广大网友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对以婚恋交友等名义要求直播充值和打赏的更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对方花言巧语,避免被网络爱情冲昏头脑。

(二)李某网络投资理财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采用提供银行卡、帮助套现等方式伙同“奶妈”(绰号,未到案)等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按照“奶妈”的安排,将“奶妈”转账支付的被害人段某某被诈骗的五十万元采用多种方式套现,被告人李某套现其中30余万元。账款交给“奶妈”后,被告人李某分得7000余元。

裁判结果: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该案系典型的“杀猪盘”诈骗犯罪。被告人李某加入绰号为“奶妈”的诈骗团伙,“奶妈”与被害人段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后频繁聊天,每日嘘寒问暖,对段某关怀备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奶妈”向被害人介绍一款投资平台,宣称自己作为管理人员了解内幕消息,可以帮助段某赚钱。段某在几次少额投资获取利益后,对网络投资深信不疑,遂投入大量资金。当其准备再次提现时发现系统关闭,且无联系上自己的“恋人”,此时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但为时晚。该案警示我们网络交友需谨慎,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对许诺高额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切勿相信“包赚不赔”的买卖。对于引导在网上玩彩票、投资、理财等先给甜头后收网的诈骗手段要有清醒认识。

(三)梁某网络交友诈骗

基本案情:梁某通过某视频APP发布视频将其包装为成功企业家,并先后吸引刘某某、张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均为女性)等被害人的关注。在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梁某通过抖音平台陆续添加刘某某、张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等为好友,并迅速与4名被害人发展为暧昧、情侣关系。梁某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隐瞒其已婚事实,虚构身份,谎称其在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均有户籍,并在广东、广西、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美国、越南等地投资多家企业,资产实力雄厚。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后梁某又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工人结算工资等虚假事由,陆续向4名被害人借款,并将款项用于购房、装修、还债等,致使钱款挥霍殆尽。经查明,梁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万、张某某22万、黄某某2.8万、韦某某10万,共计234.8万元。

裁判结果: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3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梁某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各类短视频APP深受广大网友欢迎,视频浏览量动辄上万但因视频时间短、背景模糊、信息零碎,无法准确辨别视频内容真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视频APP与受害人交流,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借机实施诈骗行为。公众在浏览视频APP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内容,在进行网络交友时要提高个人警惕、轻信他人,更不轻易添加陌生人的即时聊天账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四)黄某等八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初至3月15日,被告人黄某在网络上结识“David”“David”的授意下,黄某为其驾驶搭载GOIP设备的信号车。2020年2月初至3月15日,被告人黄某帮助“David”扩大规模,陆续发展温某荣、李某威、温某荣、史某飞、温某龙、李某刚等人加入并驾驶搭载GOIP设备的信号车在新都、彭州、郫都等地流动,并负责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被告人黄某从“David”处获得收入3万余元。其余被告人驾驶搭载GOIP设备的信号车获得收入1万至3万元不等。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帮助通过网络认识的“老板”收购电话卡、收取内含手机卡的包裹以及帮助“老板”支付其他费用,共计收取574 123元。

裁判结果:新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温某荣、史某飞、温某龙、李某刚、温某荣、李某威、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温某荣、史某飞、温某龙、李某刚、温某荣、李某威、丁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帮助电信网络犯罪转移赃款等关联犯罪活动日益增。从法院受理犯罪来看,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两个罪名,尤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多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各类网络支付账户等帮助赃款转移行为居多。行为人多处于犯罪链条末端,获利金额一般较少,但过账流水惊人。本案警广大公众应强化个人账户安全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售卖他人,丢弃或者售卖老旧手机时要注意删个人信息,手机卡遗失后需及时挂失补卡不向任何人透露短信验证码对公安机关、银行及运营商等官方发布的安全提示信息要及时关注,也可以在手机上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过滤、屏蔽诈骗信息。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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