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起,我国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设立该制度旨在全面深入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安全保护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发生率,护航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下面是新都区近年来中小学生交通事故中的典型案例节选:
小学生A(7岁)在小区内与同伴玩耍,与小区内道路上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股骨干骺端骨折,影响长骨后续发育,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定责: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A的监护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小学生B(10岁)搭乘家长所驾驶电动二轮车放学回家途中,与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长期治疗后死亡。交警定责:B的家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初中生C(13岁)骑共享单车前往篮球场途中,与骑超标电动二轮车送外卖的骑手发生碰撞,导致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大关节活动能力部分丧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定责:骑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C无责任。
高中生D(17岁)晚自习结束后搭乘公交车回家,下车后自公交车尾部绕行过马路,与对侧车道驶来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右侧腕骨骨折,无法参加重要考试。交警定责: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不难看出,事故的后果对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对于家庭均是沉重打击,而交通事故仅是中小学生安全事故诸多类型中的一种。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与保护工作并非一家之力、一日之功,社会成员均应有所作为。本期针对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法官有话说:
1.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对监护作出专门规定,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重教育、多陪伴、强看护、行管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从意识与行动层面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送医检查治疗,妥善保管证据。关注后续治疗需要和心理疏导需求,遵医嘱定期复查,尽可能降低事故伤害对未成年人成长发育造成的负面影响。
2.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中小学生受害交通事故中,相当数量规模的事故的发生并非致害方全部过错,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同样需承担事故责任。学校、家庭是中小学生安全出行教育的第一站,除强调出行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外,还应注意督促、经常提醒,不断强化安全出行行为习惯,推动形成集体行动自觉。脱离监护人外出可随身携带监护人联系卡,有助于及时联系、高效处理。
倡导交通安全文明。交通出行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出行过程中,应当更加关注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体谅其在社会生活经验、控制能力及理性反应能力方面的特点,遇通行环境及周边有未成年人活动时,更应提高注意,谨慎观察,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事故后及时送医,积极垫付治疗费用,联系保险公司处理预付,确保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