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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法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出实招
  发布时间:2021-07-01 11:18:30 打印 字号: | |

为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和产业功能区建设、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市域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水平,新都法院立足审执工作,创新举措,屡出实招。


调研区现代交通产业园区管委会

6月24日,高筒法庭前往现代交通产业园区管委会,就管委会在企业监督、市场准入方面的情况和企业转租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进行调研,商议建立联络沟通机制,通过座谈会、司法建议等形式提升管委会依法行政能力,推动落实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巡回审判成功调解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某小区业主汪某拖欠2014年2月至2021年5月间物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436元。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新都法院,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

新繁法庭李向东法官接收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考虑到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频发且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遂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件审理现场,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物业公司要求汪某应立即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汪某辩称自己不交纳物业费系因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职责,拒绝就其房屋外墙破损漏水情况进行维修。承办法官首先安抚双方情绪,接着向双方释法说理,业主汪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与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先自行维修再向物业服务公司追偿损失,而非通过欠缴物业费的方式“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职责;物业服务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不应忽视业主的诉求,更不能推诿推脱责任,催缴拖欠物业费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商议和解方案,并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物业服务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并协助业主进行房屋维修;汪某同意先行支付一半拖欠的物管费,待维修完成后的七日内支付另一半拖欠的物管费。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纠纷

近日,成都市某涂料公司因邓某多年未支付2万余元货款,将其诉至新都法院。

高筒法庭路振飞法官接收案件后,了解到当事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遂决定采取“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化解纠纷。路振飞法官首先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模式的优越性,在保障双方权利的同时,便捷高效 “零”费用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高筒法庭委托新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到法庭进行调解。最终,人民调解员促成双方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高筒法庭随即当场进行了司法确认,高效妥善解决了双方多年来的纠纷。

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高筒法庭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表示高度赞扬。


判后答疑解疑惑  释法明理促履行

近日,新都法院高筒法庭审理一起杨某某诉成都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借款时间长达7年,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争议较大,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开庭审理后,法官对该案进行判决。

邮寄送达判决书后,承办法官主动致电当事人,就判决书中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进行详细解释,并一一回答当事人的疑虑。经过法官的判后答疑,当事人表示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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