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涉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在新都区区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3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携带气枪及子弹猎得“野鸡”一只。经鉴定,气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枪支;被猎“野鸡”学名“雉鸡”(Phasuanus colchicus),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其物种整体价值300元每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枪支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叶某某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新都区区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300元。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新冠疫情暴发之后,全民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显著增强,被告人叶某某在此期间依然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新都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决心,体现了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