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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巡回法庭
  发布时间:2021-02-23 15:00: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都法院泰兴法庭走进东骏湖景湾小区,巡回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该案原告东骏湖景湾小区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频发,为贴近群众普法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李向东决定将庭审现场搬至纠纷小区,进行巡回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庭审环节有序进行。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业主在312日前付清拖欠物业服务合同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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