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法院泰兴法庭走进“东骏湖景湾”小区,巡回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该案原告“东骏湖景湾”小区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频发,为贴近群众普法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李向东决定将庭审现场搬至纠纷小区,进行巡回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庭审环节有序进行。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业主在3月12日前付清拖欠物业服务合同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