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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违约合同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12-31 13:57:25 打印 字号: | |

租赁合同双方发生严重纠纷,承租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出租方以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需出租方同意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支持承租方解除合同。

出租方甲公司与承租方乙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仓储服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经辖区派出所协调才暂时平息,且后续衍生的大量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乙公司认为双方矛盾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但甲公司以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需出租方同意为由,认为未经其同意,不得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提前支付后期的仓储服务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后期仓储服务费及利息。

乙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提前90天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并当月腾退仓库和支付余下90天的仓储服务费,要求甲公司收回钥匙和验收,但甲公司一直未予理睬。故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请确认合同已解除。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履行时具有持续性特点,在双方产生严重纠纷,影响乙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难以苛责乙公司继续严格履行合同,同时乙公司也确已按照合同约定,提前90天书面通知甲公司,支付余下90天仓储服务费,腾退仓库,并承诺承担违约金,故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属于恶意违约。而甲公司在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后,仍表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解除合同需出租方同意条款方能解除合同,显失公平。在双方形成合同僵局情况下,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对双方都不利。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乙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2019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48条回答了在特殊情况下违约方能否以及如何摆脱合同约束的问题。该条认为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僵局的情形下,符合(1)违约方非恶意违约(2)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履行合同违反诚信原则的构成要件,违约方诉请司法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或免除。

本案中,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冲突,而仓库之外的场地都在甲公司实际控制之下,乙公司使用仓库无法正常经营。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但甲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同时,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并承担解除合同损失,不属于恶意违约。判决实际处于僵局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既维护了守约方合法的期待利益,也使非恶意违约方摆脱了合同僵局的束缚,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契合公平与诚信原则,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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