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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主动联系乘坐醉驾车辆 受伤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0-12-18 15:1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驾驶员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诉请法院判令驾驶员赔偿各项损失。而因乘客作为成年人,主动联系非营运车辆且醉酒的驾驶员搭乘其回家,未谨慎审查驾驶员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驾驶条件,法院判决其承担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失20%责任,驾驶员承担事故造成其损失80%责任。

202031日晚,喝醉酒的钟某主动联系熟人李某,提出有偿乘坐李某私家车回家。李某搭乘钟某回家途中,与同向在前行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二人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4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李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中受伤的钟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有偿搭乘钟某回家,双方建立起有偿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李某有义务为乘坐人钟某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而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发生追尾事故,应承担事故造成钟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成年人的钟某,应谨慎审查提供运输服务驾驶人员尤其是非职业载客的驾驶人员的驾驶资质和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驾驶条件。本案中,钟某疏于审查或者未审查李某身体状况是否适合驾驶,要求醉酒的李某搭乘其回家,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应当承担事故造成自身损失的20%责任。综上,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事故造成钟某损失的8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坐人的安全,如承运人因过错造成乘坐人权益受损的,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钟某主动联系非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李某有偿搭乘其回家,应当也能够鉴别出李某是否饮酒、是否能够提供驾驶服务,而其并未履行审查、注意义务,因此钟某乘坐李某驾醉酒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在乘坐他人车辆时,应当谨慎审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资质、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驾驶条件。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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