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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冒充他人参与诉讼 被法院处以罚款
  发布时间:2020-12-18 14:56: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第三人廖某与某律所合谋,由某律所冒充案件另一第三人某公司参与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对廖某罚款1万元、某律所罚款5万元的决定。

该案中,廖某在明知无法联系某公司的情况下,为加快诉讼进度,找到某律所出面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所在并未与某公司取得联系情况下,即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并指派了具体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新都法院认为,该律所在无法联系某公司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向法院提交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与廖某共同构成冒充他人参与诉讼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惩处,决定对廖某罚款1万元、某律所罚款5万元。

该律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复议被驳回。

法官说法:为提高诉讼程序便捷性与专业性,更好的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程序设置代理人制度。通常情况下,在非涉外民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基于对律师执业的普遍信任,一般不强制案件当事人本人到庭核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否则势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不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授权委托是否真实,关系诉讼程序合法性、诉讼结果稳定性,冒名参与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本案中,廖某从自身利益出发,为加快案件进度,出面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该律所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知道与当事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具备的条件,其在未与某公司取得联系、未获得某公司真实授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交未经授权的委托书,损害某公司诉讼权利,该授权委托行为属虚假行为,其授权委托书属虚假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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