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购买了某楼盘房屋一套,交付房屋时,却接收了与之相邻、房屋面积相差28.58㎡的房屋。后房屋开发公司发现错误时,房屋买受人已将该房屋出租,并正在装修。房屋买受人以错误交付房屋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房屋开发公司以房屋买受人恶意接收错误交付房屋提起反诉。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对于错误交付房屋开发公司负主要责任,房屋买受人负次要责任。
2017年11月29日,毛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一套,房号为31号,房屋建筑面积33.25㎡,并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2018年3月14日,某公司将32号房屋交付给毛某,该房屋建筑面积61.83㎡。同日,毛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某接收房屋后,立即开始进行装修。
2018年4月4日,该楼盘物业巡查发现毛某接收的房屋与买卖合同上房屋的面积存在差异,遂向毛某和张某发出《停工告知书》。后毛某退还承租人张某支付的半年房租和押金共计2.8万元,同时赔偿其因解除合同造成的装修损失及其他损失4.25万元。毛某认为因某公司工作人员疏忽,交付错误的商铺导致其损失严重,且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损失,拆除31号房屋装修、恢复原状,并交付31号房屋。
某公司对毛某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毛某在收房时即知房屋交付错误,仍接收该房屋,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应承担交付错误的全部责任,遂提出反诉,要求毛某拆除32号房屋的装修、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腾退32号房屋,并支付占用32号房屋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毛某购买31号房屋,但某公司却误将与之相邻的32号房屋交付给毛某,负有过错责任。而毛某明知购买房屋面积为33.25㎡,接收的房屋却有61.83㎡,两者相差28.58㎡,凭日常生活经验,应当知道交付的房屋存在错误,但并未充分合理注意该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某公司因疏忽错误交付房屋是先行为,应承担较大责任,毛某未尽注意义务,承担较小过错,故酌定对于毛某的租金损失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损失由某公司和毛某各一半,而32号房屋拆除装修、恢复原状及相关费用由毛某返还房屋后由某公司承担。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拆除31号房屋装修、恢复原状并交付给毛某,同时承担毛某租金损失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损失一半金额,而毛某应将32号房屋腾退给某公司,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