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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房屋过户义务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0-10-16 15:53: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房屋过户义务,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裁定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

孟某与刘某于2012917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一套房屋归孟某所有,且双方于20091130日签订公证书,明确该房产归孟某所有。离婚后,刘某拒不配合孟某过户涉案房屋。另,刘某住所地位于新疆阜康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某诉至新都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协助过户涉案房屋。

新都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引发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之债的债权纠纷,并非物权纠纷,故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此类案件中涉及到不动产,但本质上是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债权纠纷,并非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耽误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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