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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16 13:56: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被申请人杨某、张某、刘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严重伤害其女儿杨某艺身心健康,综合考虑,法院判决撤销3人的监护权,并指定成都市新都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作为杨某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杨某艺系杨某及其前妻张某女儿。2010年,杨某与张某离婚,杨某艺抚养权归杨某所有。此后,张某未对杨某艺尽抚养义务。

20151月,杨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杨某艺跟随二人生活。20186月,杨某艺与杨某夫妇渐生矛盾。杨某夫妇动辄以言语责骂、不允许吃饭睡觉的方式对待杨某艺,致其不能在家正常生活,时常离家居住在杨某姐姐家中。2018823日,杨某殴打杨某艺致其左手受伤,并在民警要求下仍拒绝为其治疗。后杨某艺升学至初中,杨某夫妇除缴纳800元学费,拒不负担其他费用。

20195月,杨某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就杨某艺抚养问题进行调解,但杨某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抚养杨某艺,且拒绝杨某艺回家。杨某艺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收入微薄,无力抚养孙女。20197月,杨某艺被新都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收留。

为维护杨某艺的合法权益,新都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杨某、张某、刘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成都市新都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为杨某艺监护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张某、刘某具备监护资格,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自2010年后张某未尽抚养义务。自20186月后,杨某、刘某长时间让杨某艺处于有家不能回、有家不敢回、回家即遭受冷暴力的生活状态,甚至对其进行殴打致伤,达到了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严重伤害杨某艺身心健康的程度,且明确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规定,依法撤销杨某、张某、刘某对杨某艺的监护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规定,因杨某艺爷爷奶奶无监护能力,故指定新都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为杨某艺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合格的监护人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制度,不仅对撤销监护权的情形进行了详细阐述,而且规定了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有了国家和政府兜底,有了可靠的监护人,法院撤销监护权才有意义。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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