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应的租金是否可以减免?房屋租赁合同能否得以解除?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48件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最终以调解结案。
2019年9月,卢某某等48位业主与涉案成都某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以下简称涉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卢某某等人将“某某大厦”12-18层共计130余间房屋出租给涉案公司作为酒店经营使用,租赁期限十年。后涉案公司按合同中约定向卢某某等人支付了保证金以及支付了相应月份的租金,直至缴纳了2020年1月至2月的租金后便停止支付租金。2020年2月初,涉案公司以发生疫情为由向所租赁房屋的业主提出免除一个月租金、减半计取两个月租金的主张,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2020年3月初,涉案公司向12-14层的业主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后,卢某某等4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未交租金,同时支付违约金。而涉案公司表示,因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其酒店的经营收到了严重影响,经营收入不能维持酒店的正常经营发展,已无力继续承租该房屋进行经营,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提起反诉: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案公司经营困难。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应进行分担。如勉强继续履行合同:其一,对酒店来说支付租金的压力依然存在,难以成功复产;其二,对业主来说,房屋也在酒店的实际控制当中,不能进行另行经营、另行产生收益,即使酒店支付了拖欠的租金,日后仍可能因为酒店复产困难而使业主承担亏损风险。因此,双方利益均可能受到损害。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开始组织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参照其在走访社区了解到的双方在社区进行协商调解的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协商和选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卢某某等48人与涉案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涉案公司分期向卢某某等48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同时以六个月房租标准向卢某某等人支付违约金。
小编提醒:
新都法院本着“疫情之下,相互体谅,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原则,审慎采用调解的方式以在合理范围内以期营造双赢的良好局面。本案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终以调解方式纾解了矛盾,调处了纠纷;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诉累,体现了新都法院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