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疫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在约定宽限期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撤回起诉。
2019年11月20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等,约定张某购买该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一套的付款金额、方式、时间以及违约条款。合同中约定,如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期获得银行贷款,则买受人一次性补足全部购房款,如逾期付款在90日内,买受人按照逾期应付款的日0.3‰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后因约定期满后未足额收取到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主张违约金,截至起诉时所主张的暂定违约金已超过1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张某电话联系,了解到张某在春节前夕返回湖北老家,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前往位于成都的合同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直至4月末才能够出行。张某提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希望免除违约金。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承办法官要求张某提交证明其回乡和返蓉情况的证据材料,并及时联系原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有关情况,结合双方合同有关条款、张某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影响程度和继续履行诉请,重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理解合同“非因开发商原因”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最终双方达成了限期履行的和解方案。宽限期内张某成功办理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余款,原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向张某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撤回了起诉。
据了解,自4月以来,新都法院受理涉疫情商品房预约、预售合同纠纷案件43件,部分为业主提出受疫情影响付款能力减弱、要求解除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为开发商起诉购房人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和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办法官基于购房人履行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具体陈述和举证情况,详细分析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引导和诉讼风险提示,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履行确有困难的,给予宽限期间,达到了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和解撤诉的良好效果。截至目前,该类案件调解撤诉数量达12件,并有超过20件案件在履行宽限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