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机制作为司法改革背景下确立的新型审判辅助机制,不仅成为法官参考案件、拓展思路的重要工具,在规范法律适用和统一裁判尺度方面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今年上半年,四川省各级法院使用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系统检索135616件,占同期案件数的19.51%,成都法院使用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系统检索8109件,检索比例仅为3.47%。
一、类案检索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是客观制约:检索技术尚不完善,检索精准度不够。类案检索系统只是程式性地设置若干检索标签或者常见的争议焦点热词,并未更多关注每个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裁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法律难点和技术细节,现有技术不能准确对个案进行定性,筛选后的案例仅是引用了同一条法条,抑或是裁判文书中出现毫无实质意义的相同词句,导致出现检索结果众多,类案辨识误差较大等问题,并不能检索到真正的“类案”。
二是主观排斥:经验隔阂,存在“个案经验”依赖。一方面,办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在一般情况下更依赖自身的审判经验、社会阅历和知识积累,相对较为排斥类案的检索;另一方面,类案检索不够精准,推送的案例源基数过大,法官筛选需求案例费时费力,在遇到案件难题时更趋向于请教资深法官和审判专家,毕竟直接询问裁判观点比类案检索容易。
三是监督缺失:通报不到位,检索主动性有待加强。目前省法院已将类案检索适用率纳入审执指标考核,市中院在审执质效通报中对类案检索指标进行了整体通报,但是部分基层法院并未将该项指标数据纳入自身法院审执质效指标通报之中,对员额法官的监督考核手段和力度有限,大多数法官觉得类案检索并非需要硬性适用。
四是宣传不足:检索方法欠科学,未精准掌握操作技巧。如何进入省法院开发的类案检索系统、如何有效精准筛选需求案例等均需要专业技术支撑和指导,上级法院组织类案检索相关培训,一般情况下是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参加,法官参与类案检索系统宣传培训次数有限,部分法官尚不掌握类案检索操作技巧。一般情况下,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新类型案件的时候,法官往往借力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北大法宝、无讼等广为熟知的检索平台,而非省法院开发的本土化类案检索系统。
二、提高类案检索适用率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类案检索技术。在类案检索技术开发上寻求具有专业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加入,对类案的标签化和结构化进行精细化区分,类案推送和检索才能寻求更佳的数据匹配。同时还要对推送案例的来源、层级、以及效力状况等进一步明确,保证案例信息完整性和有效参考性。
二是逗硬类案检索监督考核。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在省法院部署运用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并定期通报检索率的做法指引下,逗硬强化类案检索监督考核,审管办可将类案检索的启动、适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应检未检”情况进行特别通报,倒逼法官积极使用类案检索系统,做到“应检尽检”,进一步规范类案检索工作。
三是强化类案检索宣传培训。从某种程度上讲,系统智能推送或者人工检索到的相似案例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类案”,仍然需要法官运用类比推理方法进行理性判断。开展以系统操作、个案对比、法律推理为内容的类案检索专项技能培训,帮助法官及法官助理掌握类案检索及报告制作的基本技能,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