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探索示范诉讼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开始,新都法院从示范诉讼制度核心价值分析入手,加强示范诉讼制度理论研讨和制度设计,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观点和理论研究框架,并以“以讼化讼”为制度最佳效果模型,制定出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关于示范诉讼的实施意见》。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2020年上半年积极推动示范诉讼制度落地落实,在繁简分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融合多项改革举措,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深化理论总结,推进示范诉讼纵深发展。
一、借力示范诉讼制度优势,促成批量案件高效化解
目前,我院示范诉讼制度探索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在示范诉讼审理上,严格按照《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关于示范诉讼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化高效审理集团诉讼案件。今年上半年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适用示范诉讼审理的案件有明显的增长并取得良好效果,如大月公司案件在判决一件示范案件后,后续将近200件案件,经法官充分耐心释明后,原告方认同裁判结果全部撤诉。另外,目前尚有涉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成品房装修价值、虚假广告宣传等多宗集团案件正在进行示范案件审理。
二、“前—中—后”三阶段协同推进,做深做实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充分借力繁简分流改革契机,大力完善示范诉讼制度,推进集团案件平稳高效化解。在审理前,召开示范诉讼专门庭前会议,向当事人介绍示范诉讼制度并引导其推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诉讼案件,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证据交换,以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接受示范诉讼制度;在审理中,以庭审优质化作为示范案件办理要求,强化庭审活动规范性,充分发挥庭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达到示范诉讼的示范效应。在审理判决后,向被示范案件当事人耐心讲解,作好判后释明工作,对于认同判决结果的,积极引导对其他案件化解;对于坚持上诉的,根据终审裁判结果,引导其他案件当事人参照进行调解、和解;对仍需要开庭审理判决的,探索要素式审理基础上集中审理并采用令状式裁判方式,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
三、打造示范诉讼“实证研究”新模式,推进集团案件办理方式纵深发展
实证主义推崇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在示范诉讼实证研究方面,我院成立专门的示范诉讼实证研究课题组,设定工作计划,收集相关数据,建立分析模型,对制度价值、方法进行专门研究。推行示范诉讼制度,不仅为了推动集团案件的办理,更要在改革探索中为国家立法的制度建设作出贡献。在运行示范诉讼过程中,不断加深对示范诉讼核心价值深刻认识,对其诉讼法地位有了新的评价,认识到示范诉讼应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集团案件解决的基本制度,应与代表人制度并列成为立法上解决集团性群体纠纷两大方式之一,该制度尤其应具有解决本国集团诉讼纠纷的特色,而我院在示范诉讼上的探索,将为该制度的特色化研究提供可供参考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