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新都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某银行和被告易某某、雷某、潘某某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经审查,该三案均属银行以疫情期间被告逾期归还购房按揭款违约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息、支付律师费2-3万元,并对案涉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立案后,承办法官与三案被告取得联系,得知被告因疫情影响未能复工导致无力按时还贷。考虑到疫情暴发属不可抗力因素及国家以人为本先后出台多项政策要求金融机构支持抗疫工作,且房屋系重要民生保障,贷款提前到期可能导致借款人因无法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而不得不拍卖或变卖房屋,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调解。经多番调解,银行与三案被告均达成和解,由借款人还清逾期借款本息后双方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同时银行撤回起诉。
近段时间,银行向法院起诉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人群贷款逾期案件增多,为强化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金融庭收集该类案件情况,结合各银行在疫情期间诉讼相关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及政策适用问题,“点对点走访”区域内主要商业银行,并发送《司法建议书》。各银行积极采纳了该司法建议,目前已自行撤回该类案件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