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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银行以此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孙丰 刘淋汭  发布时间:2020-05-15 16:59:28 打印 字号: | |

面对高房价,贷款购房成为许多家庭的首选。现实中,贷款所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近期,新都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16年5月,朱某某与某银行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朱某某以购买的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向某银行贷款390 000元,并于2016年5月20日至2036年5月20日每月还本付息直至还清银行贷款。截至2019年1月25日朱某某按时偿还按揭贷款31期。2019年1月22日,朱某某因涉另案诉讼(标的额为8万余元及违约金),抵押房屋被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某银行以“朱某某涉及重大债务纠纷,还款能力急剧恶化,其欲抵押至某银行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对某银行的合法债权造成极为不利影响且违反了双方约定,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朱某某发出《提前结清贷款通知书》,要求其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后因朱某某未提前清偿,某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某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各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且朱某某房屋因另案纠纷被查封,但房屋的市场价值远大于另案诉讼所涉金额,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债务纠纷。另,朱某某一直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某银行无其他证据证明朱某某还款能力急剧恶化,同时某地产公司仍对朱某某的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某银行主张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在贷款买房已成常态的今天,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也已成常态。但格式合同中,借款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法院呼吁,贷款购房者遭遇本案类似情形时,一定要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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