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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新都法院民事案件证人出庭宣誓!
作者:王瑜 刘淋汭  发布时间:2020-05-15 16:46:14 打印 字号: | |

 5月8日,新都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为查明案情,依据原告申请,黄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按照规定,黄某某出庭作证前签署了保证书,并当庭宣读:“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作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都法院首次进行证人宣誓。

证人宣誓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强内心自我约束力和正义感,有助于推动落实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小编普法: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作用,新《证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完善和补充,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

新《证据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在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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