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新都法院分析2016—2018年电三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9-12-16 13:57:37 打印 字号: | |

电三轮出行便捷低廉,作为家庭代步和载货工具深受人们青睐,很多“野三轮”常年蹲点公交和地铁站口解决了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现实难题。电三轮在方便自身和他人的同时,居高不下的电三轮道路交通事故也应当引起警醒。20162018年,新都法院受理“电三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共计247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04件,以调撤方式结案143件,调撤率为57.8%。由于调撤案件所涉事实要素不齐全,本文仅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电三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样本分析案件特征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征

一是电三轮车主身份类型较集中。“城镇务工人员”居多,少部分在农村务农,一旦造成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赔付能力极差。样本案件中,电三轮车主身份为“城镇务工人员”的有62人,占比为59.6%,从事的工作都是以底层劳力为主,赔付能力本来较差,再加上都未购买电三轮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加害方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的话,则需要电三轮车主或者驾驶人在交强险赔付的最低限额范围内“自掏腰包”对受害方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比例分摊,赔付压力颇大。

二是电三轮管理不规范现象明显。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12)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应当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应当取得驾驶证。样本案件中,“无牌照”比例较高,同时存在部分质量不达标问题,2016年到2018年中,无牌照电三轮分别为18件、40件、23件,占比为75%83%72%。同时发现5件电三轮前制动器失效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三是电三轮作为事故受害方情况突出。电三轮交通事故中,电三轮方作为受害方情况较多,小型客车、中重型货车作为主责或全责的情况更多,中重型货车更是造成电三轮驾乘人员死亡的“头号凶手”。样本案件中,电三轮作为受害方的交通事故案件有84件,占比为80.8%。对象车辆是小型客车的有47件,占比为45%,对象车辆是中重型货车的有34件,占比为33%。造成电三轮驾乘人员死亡的案件有16件,对象车辆是中重型货车的有10件,占比为62.5%

四是电三轮道交事故发生的特征鲜明。样本案件中,交通事故原因大多被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简单载明为“碰撞”的案件,共有78件占比为75%,详细载明事故方有超速、未遵守信号灯、逆行、未打转弯灯等具体违规行驶的案件,共有26件,占比为25%。事故发生地大多为交叉路口,城市道路交叉路口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同时需要兼顾交通信号灯和行驶路线的实时变化,一旦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使更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样本案件中,发生在交叉路口的有62件,占比为60%

二、原因分析

一是涉及电三轮相关的保险制度不完善。目前,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将电三轮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来划分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奈何司法实践先行,相应的机动车保险机制却未能加紧跟进,电三轮注册登记和缴纳交强险的主体和程序均未明确规定,电三轮车主不知如何缴纳交强险,也自然导致后续赔付困难。

二是电三轮质量和办证监管落实不到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未将生产三轮电动车辆的企业列入其中,导致部分电三轮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性能差。加之工商、质检等部门未能严格履行监管督查义务,致使部分不合规电三轮流入市场。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行使必须悬挂号牌,但目前市场上未上牌电三轮比比皆是,车辆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义务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是特殊路段交通巡查和提示机制不健全。一般在涉及T型、十字型等路口,驾车行驶既要关注人车动态,又要关注信号灯和行驶方向变化问题,针对人流量和车流量均较大的交叉路口,值班交警配备不到位、交通标注提示不醒目的话更容易造成擦挂、碰撞情况发生。

四是驾驶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无论对于小型客车、中重型货车抑或是电三轮驾驶人来说,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是必备的技能。但是,目前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基本的法律规定摸不透、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标志不铭记等很容易导致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于己于他人于家庭都是不负责任的体现。

三、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将电三轮纳入交强险保险范围。按照《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12)规定,并结合公安部对相关问题作出的回复,在实践中直接将电三轮视为机动车来处理,既然视为机动车,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三轮车就应当缴纳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先由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有不足再按责任比例分摊,这样既能及时弥补赔偿受害方损失,又能减轻电三轮车主或者驾乘人员的经济负担。

二是加强对电三轮生产、销售、行驶环节的监管。就生产销售环节来说,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办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三轮,堵住不合规电三轮流入市场的源头,降低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就电三轮上道行使环节来说,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12)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管理部门要大力督促电三轮注册登记并办理号牌,加大对三轮车的查处力度。

三是加大特殊路段交通人力物力配备。建议对于类似于T型、十字型等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路口,要适情况增配交警进行管控和指引分流,同时完善并配置醒目的交通标注指示牌,避免驾驶员因方向不明误驶入其他车道和其他转弯方向等,引起不必要的碰撞和擦挂。

四是多平台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培训。安全意识是应当牢记于心的第一守则。首先,交通、司法、宣传等相关部门应当深入社区、广场、企业和工业园区等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进行安全驾驶宣传,最好能以反面的例子进行警醒和倒逼驾乘人员遵守交规、安全行车。其次,充分利用自媒体平台和公共媒体平台不定期发布交通安全提示和典型案例,以图文并茂的方式使交通安全宣传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审管办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