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庭审中借款人矢口否认,出借人要怎么办?法庭又是如何判断口头约定利息是否存在的呢?
甲某于2014年12月向乙某出借200万元,后乙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甲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甲某主张双方之间对借款利息有口头约定,而乙某否认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甲某向法庭提供了乙某在借款后于每月的5号或6号按照甲某诉称的口头约定利息标准向甲某指定的还款账户归还了相同数额的款项,甲某认为这就是乙某在实际按照口头约定支付利息,而乙某辩称这是在向甲某归还借款本金。
最后承办法官依据以下四条理由支持了甲某关于口头约定利息的主张:一是借款人乙某实际按照口头约定利息标准规律性向甲某归还款项;二是双方于2016年7月对乙某欠付利息和未归还的200万本金重新出具了《欠条》;三是双方并无特殊关系,200万的借贷标的不约定利息不符合民间融资的交易习惯;四是乙某虽对甲某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对其辩称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亦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约定通常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存在,书面约定因明确具体较难引起争议,但是在口头约定利息的借贷关系中,因利息约定没有固定可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导致纠纷。然而民间借贷通常存在于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关系人之间,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况不在少数。一旦双方之间发生分歧,若借款人否认口头约定利息的存在,出借人往往难以证明。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借贷事项最好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困扰哦!